1.6 古建筑木结构


《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》GB 50165-92
4.1.7 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,应按表4.1.7进行。

表4.1.7  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

表4.1.7  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

注:表中H0为木构架总高;H为柱高。

4.1.18 古建筑木构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其可靠性鉴定,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为Ⅲ类或Ⅳ类建筑:
        1 主要承重构件,如大梁、檐柱、金柱等有破坏迹象,并将引起其他构件的连锁破坏。
        2 大梁与承重柱的连接节点的传力已处于危险状态。
        3 多处出现严重的残损点,且分布有规律,或集中出现。
        4 在虫害严重地区,发现木构架多处有新的蛀孔,或未见蛀孔,但发现有蛀虫成群活动。
4.1.19 在承重体系可靠性鉴定中,出现下列情况,应判为Ⅳ类建筑:
        1 多榀木构架出现严重的残损点,其组合可能导致建筑物,或其中某区段的坍塌。
        2 建筑物已朝某一方向倾斜,且观测记录表明,其发展速度正在加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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